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组织实施。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枞阳县财政局 枞阳县房产服务中心
2021年5月27日
枞阳县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完善救灾保障机制,现就枞阳县2021-2024年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行政策扶持,以提高农民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构建全县农村社会保障新体系,开辟民生工作新渠道,有效帮助广大农户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
三、实施范围
全县16个乡镇和经开区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枞阳县境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有且所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但不包括:室内的装潢和财产、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用芦席、
秸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陋屋棚、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农村居民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三年。
(三)保险方式
承保机构按照参保农户分户清单,以县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做到统一保险期限、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方式。保险期限内如参保农户分户清单需要变更由县应急局确认后方可向承保机构申请变更。
五、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
(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
(三)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操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承保机构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
(二)保险费标
准财政承担的保险费,以实际中标价按年拨付给所签协议的承保机构,余下保费由承保机构依中标协议承担,农户不承担保险费。保险承保机构承接投保农房保险时,必须做到全县所有农房应保尽保。
(三)保费结算
保险承保机构凭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县应急局审核的承保清单、保险费发票原件等必要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办理拨款。
(四)理赔处理方式
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损失,承保机构要迅速反应,联合乡镇、村(居)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查勘,确定损失程度,做好记录,进行理赔计算。查勘定损时确定的理赔金额要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并签字,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采用打卡形式快速发放赔款。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承保机构和县应急、财政、房产、所在乡镇、村组成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协商确定赔付事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2)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承保机构和村(居)委会、乡镇应急办;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否则承保机构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或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与承保机构之间因农村住房承保、理赔等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保险赔偿
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赔偿规定进行赔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受灾房屋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每户每年最高赔偿金额为35万元,保险期限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农村住房,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35万元。对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困难的群体,予以适当倾斜,在实际定损标准基础上上浮20%,房屋倒塌(达半倒或全倒)按定值(定额)保险金额标准最低赔偿5万元。
(六)服务体系
保险承保机构应完善农房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加大人员、设备和工作费用等资源投入,加强协办机构人员的建设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
县应急、财政、房产等部门要配合承保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二)加强衔接整合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保险资金理赔在前,危房改造资金补差在后。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
(三)加强协调和监督
县应急、财政、房产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政策衔接,沟通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要强化对农村住房保险开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