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修订的意义。新修订的《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是贯穿“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规范和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遵循和法律保障,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修订的变革和创新亮点。强化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首次明确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坚决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作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行收购备案的重大变革,并细化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责任;重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特别规范;强化了粮食流通监管部门职权,丰富了行政强制、信用约束、风险监测等监管手段,对粮食流通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幅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增加了粮食经营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责任,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三、切实抓好抓实《条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切实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实现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一是要率先学好,专题培训。领导班子和粮食流通行政监管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修订精神以及重大变革和创新亮点,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自觉和水平。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遵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大《条例》普法宣传。充分运用现有网络平台和媒体,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宣传对象,组织开展《条例》系列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内容知晓度。三是抓好新旧制度过渡衔接,全面组织梳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无缝衔接。特别是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四是强化依法监管,自觉增强依法监管意识,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着力提升依法监管能力,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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