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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012-00193 组配分类: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食品安全
名称: 受理条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1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受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0-08-11 14:18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