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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经科委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县经科委: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回应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3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770
县经科委: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回应
发布时间:2018-12-31 17:12 来源:县经科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回应内容:根据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