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少建设工程建设完工后,未经规划核实,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到工程资金审计时才来申请核实验收,许多资料已经遗失,造成无法进行核实,引起不必要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杰彬主动回应如下: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是一个连续的产品生产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规划许可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是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中最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环节。
规划核实应当是建设工程验收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检验,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进行现场审查,对于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要及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0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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