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政策
1、经营主体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一次性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退捕渔民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就业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
补贴标准:1000元/人;吸纳就业困难退捕渔民按2000元/人。
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2、退捕渔民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劳动年龄内的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市内县外300元/年;市内省外400元/年;省外600元/年。
补贴程序:退捕渔民个人向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
3、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处于失业状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2000元/人。
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向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
4、居家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就地就近居家就业的退捕渔民个人;组织退捕渔民居家就业的单位或经营实体。
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补贴程序:单位或经营实体向其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
5、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5000元/人。
补贴程序:退捕渔民向其所在村(居)委提出申请。
6、退捕渔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自主创业的退捕渔民。
享受标准:可以申请最高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如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累计享受次数不超过3次。
申报程序:退捕渔民向县劳动就业局提出申请。
7、退捕渔民临时性公益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在保洁卫生、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500元/人/月,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补贴程序:行政村或社居委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二、技能培训政策
8、退捕渔民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的未就业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
三、参保补贴政策
9、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补贴对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内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
补贴标准:专业渔民为3000元/人/年,兼业渔民为2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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