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教体局> 重点领域> 公共体育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1904-00168 组配分类: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发布机构: 县文化委 主题分类: 其它
名称: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26312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01 10:16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4〕3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向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提升文化治理能力相结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市、县区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3.培育市场主体,丰富供给内容。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5.规范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的条件: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体项目承接主体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确定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文化和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四)制定指导性目录。市文化、财政、体育部门联合制定面向全市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体购买目录。指导性目录和具体购买目录,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更加符合实际需求。乡镇综合文化站运行维护、文化(体育)辅导员培训等面向校园、县、乡(镇)、村(社区)基层,以及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纳入具体购买目录。

(五)完善购买机制。

1.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项目申报编制办法,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报财政部门汇编政府年度购买服务预算。购买单位在项目确定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2.选择承接主体。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发展特点、发展周期,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周期和次数,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对购买金额较小、未纳入购买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规范实施。

民政、工商及相关行业部门要编制承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等目录,参与采购中承接主体资格的审核。

3.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要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4.组织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5.组织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依据合同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确认验收,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并作为以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优先考虑的重要依据。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服务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七)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管、监督和审计。文化、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当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八)加强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注重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营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体育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文化和体育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适时调整购买目录;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目录,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公开采购和相关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财政、体育等部门要定期会商,密切配合,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黑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培育社会力量。营造公平的承接购买服务竞争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优胜劣汰机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并研究探索相关的参与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要破除地域界限,广泛培育承接服务的供给市场。

 

附件: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铜陵市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5.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6.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送戏进万村”等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

6.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7.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8.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国家、省级及市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全民阅读示范点等运营和管理;

2.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及省级农民文化乐园(试点)运营和管理;

3.公共美术馆运营和管理;

4.公共博物馆运营和管理;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7.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8.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维修维护;

9.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应急广播系统的方案规划及运行维修维护;

10.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美术馆、博物馆、图书服务场所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5.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6.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和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公共文化和体育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2.公共文化和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4.其他文化和体育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