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项目申报实施情况,6 分,具体划分:组织编制文物项目并按要求及时申报,得2 分;项目开工及时,开工率80%以上得2 分,80%—50%得1 分;项目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的得2 分,低于100%不得分。 2.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到位,4 分,具体划分:划定和公布保护范围,1 分;设置文物保护标志碑,1 分;建立完备的记录档案,1 分;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1 分。 3.文物安全措施健全,5 分,具体划分: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防护需求完成安防、消防、防雷设施建设,2 分(有风险防护需求未建立相应设施,缺1项扣1 分,无风险防护需求的不扣分);有安全防护系统运行、值班或巡查记录,3 分。(出现文物安全事故的,此项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