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枞征预字﹝2021﹞第1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枞阳县2021年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地块位置位于枞阳县藕山镇大港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2.6667公顷,其中农用地2.6667公顷(含耕地2.6667公顷)。
二、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藕山镇大港村区片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3800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504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执行,在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四、安置对象和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印发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枞政﹝2008﹞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现场调查为准。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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