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现就2018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审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供养条件 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审复核工作,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五保供养条件,对已经享受五保待遇的人员进行复核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保供养对象,停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或死亡的。 对清退出五保范围而又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对象,通过纳入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等渠道解决他们实际生活困难。 对新申请五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具有我镇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申请、评议、公示、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要切实把好民主评议和公示关,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复审复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人民政府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审复核工作,要对原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全面入户见面复审复核,全面公示。对新增五保供养对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审核审批,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加强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在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县、镇两级档案。档案统一规范,内容齐全准确,使用黑色钢笔填写,二级档案必须全部使用原件。及时更新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数据。
四、采集 “一站式” 医疗救助系统五保供养对象信息
各村要结合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审复核工作,及时采集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除外)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信息采集录入要准确、齐全。
五、工作要求
各村要高度重视此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审复核工作,要强化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决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复审复核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至5月20日,于5月31日前上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档案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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