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9〕15号)和铜陵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关于印发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运行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满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站内护理照料、寻亲服务、回归安置、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性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站内照料护理、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县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对于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后转为特困供养人员所需经费,由省市下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解决,不足部分,县财政兜底保障。同时,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县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社区要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依据“首接责任制”进行现场处置。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县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依法处置。鼓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热心群众提供救助线索。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9〕15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主动加强同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二)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主动对接联系定点医院,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三)进行寻亲服务。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准确采集受助人员基础信息,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对经查询比对仍未能确认身份的,应当于登记信息之后24小时之内在“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并根据掌握线索情况采取“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报纸等渠道推送信息积极寻亲。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信息。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DNA信息库,并进行交叉比对和身份核查工作,并将比对核查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加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在寻亲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力度。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大对DNA寻亲进度的主动跟踪力度。对已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方式离站。
(四)滞留人员落户工作。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滞留超过3个月),由救助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县民政部门要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特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受助回乡或救助管理机构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困难,将其稳定在家庭或当地有关机构照料护理,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法定义务人涉嫌虐待、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提请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其中需要临时庇护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庇护救助。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强化救助管理机构风险防控能力,要结合行业站内管理经验教训,完善补充相关管理制度,杜绝风险隐患。对收治长期患病滞留人员的医疗机构、代养未落户长期滞留人员的本级福利机构,要参照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务字〔2017〕70号)要求,在规范程序基础上,加大回访监督与痕迹化管理力度,确保各机构各司其职。
(七)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和队伍建设力度。要结合流浪救助领域最新政策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在站内救助护理照料领域,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综合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与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统筹研究部署,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会同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9〕15号)内容,做好本单位履职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救助站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委托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