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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109-00058 组配分类: 政策性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6-20 08:53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中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下的,家庭成员中一、二、三、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一、二级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核对后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5.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同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和《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低保资金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市、县按5:5比例承担。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自2021后5月1日起,特困人员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县经开区,在乡镇、县经开区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民政、财政、纪检、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审批工作。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县经开区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县经开区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县经开区审批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县经开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县经开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乡镇、县经开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审核批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市、县、乡镇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县财政按5:5承担。结合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落实、资金发放、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