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和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中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下的,家庭成员中一、二、三、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一、二级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核对后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5.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同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45%确定,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和《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农村低保资金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市、县按5:5比例承担。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