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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关于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关于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6 08:29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加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和《铜陵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现就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严格按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和《铜陵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30号)要求,全面压实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临时救助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等内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各类意外事件相关材料等。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批准临时救助告知书》。

(二)审核确认

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综合评估等情况,乡镇(县经开区)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对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核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社会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核对、公示和财政拨款时间)。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三)公开公示

审核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审核确认,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审核确认。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对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五)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支出型临时救助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急难型临时救助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等。

日常管理档案包括:临时救助政策文件、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的,要将相关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纳入归档范围。

二、完善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机制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一)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直接予以“先行救助24小时内救助到位。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二)按照规定标准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审议决定二次或多次临时救助。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且需救助金额较大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根据困难程度、定期支出及周期情况,按照审核确认程序一次审批救助金额,分阶段予以发放。

(五)按照紧急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后,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或对补齐相关手续后经复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一事一议事后审议决定

三、规范备用金使用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要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困难,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一)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备用金主要用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紧迫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救助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和临时救助备用金。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24小时内到位,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手续。

(三)救助标准。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

(四)资金保障。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或使用需求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可向县民政局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拨付。备用金年终结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核实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核查核实,切实做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

 

 

枞阳县民政局         枞阳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