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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老年人福利政策及养老机构相关政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2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老年人福利政策及养老机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23 10:30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关于印发2021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运行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规范三级中心运营。通过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借助智慧化系统发挥乡镇(办)和社区(村)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二)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持续创建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办)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资金来源及标准。三级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和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后管养购买服务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每年每个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不少于2万元,对具备助餐功能且运营正常的增加1万元,由市县财政按5:5承担。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二)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发放范围。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发放程序。1)申请办理。本人或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办理。

2)受理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予以受理,并由乡(镇)或者社区(村)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公示栏公示3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社区(村)不予受理。

3)审查审核。乡镇民政办审查,县区民政局审核。

4)统一发放。县区审核通过后,每年在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两次打卡发放。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申请,乡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标准

枞阳县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分上下半年发放。

(三)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10000元,租赁改造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元。在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后,分4个年度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以后每年按补助标准的10%支持。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家庭照顾式床位,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上述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法定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居家养老和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医养结合补助。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能正常提供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

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公办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可适当提高;对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主体,给予其一次性创建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程序。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按照办法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