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2020年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渠道
(一)示范主体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报。
(二)乡镇初审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对照资金使用原则,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补贴对象
(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三、补贴范围
支持产业扶贫带动措施实、效益好、脱贫户拥护的示范主体;支持粮食生产、生猪养殖类示范社(家庭农场),提升粮食和生猪生产能力。
四、补贴标准
1.首次申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示范主体(含晋升后未享受过该等次示范奖补标准的主体),每个拟支持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补助20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补助10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补助6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3万元;每个拟支持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5万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补助1万元。
2.保证首次申报的示范主体足额享受补助标准的前提下,对已完成2019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示范主体,统筹安排本年度剩余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示范等次的标准。
3.种植类型需要实施有机肥替代项目的示范主体,根据经营规模测算有机肥的需求(规格、数量)进行申报,经县级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4.畜牧类型需要实施提升生猪生产能力项目的示范主体,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自行设计项目进行申报。
5.除有机肥替代项目外,实施其他项目的主体按照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予以配套,且财政补助金额不得高于前款享受的补助标准。
五、受理单位:枞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政策与改革股)。
六、咨询电话:0562-5756200转6303。
七、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0562-5756200转6303。
九、监督渠道:举报电话0562-5756227 地址:枞阳县连城东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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