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35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管理原则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三、补助资金使用标准
1.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县域内每人每天不高于190元,县域外每人每天不高于450元标准包干执行。
2.县域内集中培训,参训教师伙食费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3.聘请的授课专家及教师的讲课费平均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4.聘请的授课专家及教师的现场教学费、培训跟踪指导费等平均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5.聘请的授课专家及教师的交通费,在县域内接送一天不超过300元,县域外接送根据里程按市场价核算。
6. 聘请的授课专家及教师的住宿费,原则上在乡村住宿每天不超过150元;在县城住宿每天不超过280元。
7. 聘请的授课专家及教师的接待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办[2016]24号)文件执行。
8.培训资料费(包括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及办公用品费)以年度参加集中培训的人数为基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9.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包括培训所需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及相关设备租金,每天不超过2000元,所占比例不超过年度可用补助经费的20%)。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 县国培办负责编报经费预决算,由县教体局财务股审核,经县“国培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2. 资金使用应确保专款专用,采用专帐核算。县国培办设报账员一人。
3. 补助资金支出审批流程:补助资金支出由县国培办经办人2人以上签字,县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审验,县教体局财务股负责审核,局领导审批。
4.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5.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末未支出的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1.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材料审核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2.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相关部门要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3.“国培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培训定额标准、财务管理等接受县教育审计中心全程监督。审计中心要定期向县“国培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审计结果,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国培补助资金。
4.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起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印发的《关于枞阳县“国培计划”资金管理与使用细则》(枞教财[2017]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