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和社会公益,建设枞阳人民的“幸福河”,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与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就建立“河长制+检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建幸福美丽新枞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分工协作。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在加强监督协作层面探索检察机关司法介入机制,助推河湖长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坚持依法监督、助力推进。准确把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定,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有限介入和最后救济的原则,严格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三)坚持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河湖管护及治理部署,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合力,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采砂、设障、围垦、排污、养殖、捕捞等行为,为我县依法治水管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坚持预防为主、营造氛围。强化舆论引导,立足职能,开展以案说法、涉河湖案件公开听审等活动,宣传生态资源保护知识和法律规范,宣传河道、湖泊管理保护法规。
三、工作内容
(一)刑事检察监督
1.在县河长办协调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件台账、行政处罚案卷,登录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和群众投诉、举报及其他途径,发现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
2.对县河长办或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案件或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3.对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 二)行政检察监督
1.着眼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部署﹐加强对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2.对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3.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涉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依法开展监督配合和支持工作。
4.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可商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查裁定和执行活动予以监督。
5.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活动违法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或者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公益诉讼监督
1.县河长办及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管理法定职责,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安全,承担维护社会公益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履行维护社会公益监督责任。
2.县河长办及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履职中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3.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县河长办及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证据。
4.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职的,相关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依法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工作机制
(一)完善检察监督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参与河湖生态资源保护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与县河长办及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合适时开展监督。完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开辟涉河湖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流转“绿色”通道。
(二)开展执法监督活动。聚焦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县检察院、县河长办联合开展巡河督查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及线索移送,适时开展涉河湖违法犯罪“专项联合打击”活动,着力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重大水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等主流媒体,通过检察开放日、河长制公示牌、生态检察工作展板等宣传载体,深入企业厂矿、机关学校、村居基层组织开展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治意识、维权意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的关注和期盼,提高执法部门对河长制工作的重视和民众的关注度、参与度。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县检察院每月通报涉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县河长办每月通报河湖长工作推进情况和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以及阶段性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实现信息充分共享。县检察院、县河长办定期加强调研和总结,开展工作信息宣传发布。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河长制检察监督协作工作小组。县检察院、县河长办结合各阶段工作要点和工作需求,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及时沟通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难题。
(二)建立联络员机制。县检察院、县河长办分别确定具体部门和联络员,并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每月定期交换工作信息,每年协调组织开展一次联合督查。
( 三)建立干部挂职交流机制。县检察院与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定期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互相理解、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