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按照《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优化完善乡镇权责清单,厘清县乡(镇)职责边界,县政府编制了《枞阳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枞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事项运行流程图以及乡镇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事项。《枞阳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枞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承担配合责任。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强化协调配合,联动解决清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按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以及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不到位发生问责情形的,依法依纪依规问责。
“两个清单”公布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根据“两个清单”,进一步完善事项运行流程图,逐项补充完整流程图中具体办理机构、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等专门栏目将“两个清单”、事项流程图、公共服务清单予以公开,加大公开透明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两个清单”、事项流程图、公共服务清单公布实施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结合省、市、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规范清单动态调整程序,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并按程序审核确认、公布。
三、建立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乡镇承担。建立清单之外事项准入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应按清单之外事项准入制度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纳入乡镇清单管理。
本清单公布后,《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和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枞政〔2021〕16号)、《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枞阳县县乡两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枞政〔2021〕17号)中的乡镇权责清单、乡镇公共服务清单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1.《枞阳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2.《枞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
3.《枞阳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事项运行流程图》
4.《枞阳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事项运行流程图》
5.《枞阳县乡镇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本)》
2022年 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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