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察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枞阳镇林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镇级督察。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镇级督察,分为镇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镇林长办督察、镇林长督察三类。
(一)镇林长督察。镇林长对镇林长办不能有效督察(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镇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村。
(二)镇林长办督察。负责对镇林长批办事项,涉及镇级成员单位、各村需要督察的事项,或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察(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林长办。督察情况存镇林长办备案。
(三)镇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察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对口下属责任单位。督察情况报镇林长办备案。
三、督察方式和主要内容
各督察主体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方式进行。
例行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镇林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经开区结合项目实施林长制工作情况。
专项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镇林长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镇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四、督察程序
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镇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办函”;镇林长办督察由镇林长办负责人签发“督办函”;镇林长督察按程序由镇林长签发“督办函”。督办函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林长办协调。
(三)督察反馈。督察承办单位在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察意见书》,同时向镇林长办提交《督察报告》;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察意见书》要求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并落实实施,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四)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察结果运用
镇林长办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作为对镇直相关部门、各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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