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二、受理条件
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三、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必要,纸质(原件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证明材料,非必要,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证明材料,非必要,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证明材料,非必要
四、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2.村(居)协办员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乡镇(街道)事务所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4.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县社保机构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五、常见问题
1.什么人群可以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在什么地方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在户口所在的社区(乡镇)就可办理。
3.保险怎么扣费呢?
答:在社区填写《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由银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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