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城乡低保对象范围是:持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长期末端公示。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县低保标准为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