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汤沟镇>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00312645-0/201912-0003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汤沟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标准与流程】枞阳县2019年农村五保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955076
【标准与流程】枞阳县2019年农村五保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12 20:46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601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