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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汤沟镇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汤沟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汤政办[2017]4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955076
关于印发《汤沟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00:00 来源:汤沟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村(居)委员会:

    根据枞阳县民政局《关于2017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枞民字[2017]84号)的规定,现将汤沟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汤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

 

 

汤沟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铜陵市民政局《关于统筹资源加强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枞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枞民字[2017]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审复核工作的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2017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50元/人·月, A、B、C类月人均补差分别为300元/月、260元/月、220元/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518元/月。A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30%低保金,B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20%低保金。

二、严格保障条件,确保精准认定

凡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根据我县2017年城乡低保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枞阳县城乡低保操作规程》和本年度复审复核的要求,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坚决予以清退,对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3、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4、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5、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8、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1、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2、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3、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4、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15、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16、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它商品住房的;

17、经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

18、为子女择校上学或投资对子女进行专业培养的;

19、财政供养人员;

20、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三、加大复审复核工作力度,完善分类施保

在入户调查、科学核算的基础上,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四、严格工作程序,确保阳光操作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可代其向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没有的要实行零备案并上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的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镇、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的程序:一是宣讲政策。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是介绍情况。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三是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四是形成结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结果,对得票过半数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五是签字确认。镇人民政府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四)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五)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拟批准的,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镇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长期末端公示。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固定公示栏,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五、复审复核工作中重点把握的环节

一是认真落实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实将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文件精神,要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并纳入A类低保对象管理。

对已纳入低保的精神残疾人(不分残疾等级,但必须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已纳入低保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在复审复核时要尊重历史,平稳过渡,慎重处理对新申请低保的精神残疾人,特别是肇事肇祸的精神残疾人,对核对后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申请人家庭不同意申请或自愿放弃低保的除外)。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困难的重病人员的救助。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1.5倍)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病人员(主要病种同上),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按照单人户纳入C类低保对象管理。

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在获得低保后,一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须提供复审前一年内医药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艾滋病患者本人或家庭申请低保时经乡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纳入低保,公示时要严格保护其隐私信息。

四是对新申请或已获得低保的家庭、以及参照单人户获得低保的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要继续坚持“核对前置”原则,核对范围除救助对象外,还包括对该救助对象负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人员,严禁不经调查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五是坚决纠正优亲厚友、干部亲属违规享受“关系保”“人情保”的问题,清理“错保、漏保”现象。杜绝分配低保指标和低保资金二次分配的现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六是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并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低保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系统运行。同时镇人民政府加强对低保信息系统的管理,明确系统管理责任人,并上报民政局。

七是同步采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救助对象信息。结合此次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及时全面采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信息,信息采集录入要准确无误。

八是加强城乡低保证的管理。2017年城乡低保证将统一印发编号使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并及时发放到户。

六、成立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镇成立由吴必含同志任组长,汪可鉴、吴昌敏、方平、周正竹、刘寅生、吴凤云、王奇、刘中华、钱叶兵、钱晓武同志任副组长,民政办工作人员、金云同志及村(居)书记为成员的镇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驻村科干为此次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第一负责人,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时间安排

此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从5月11日开始,到6月5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至5月14日)。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城乡低保操作规程等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55月30日)。组织开展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和建档工作,并按规定予以审批。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阶段(5月31日至6月5日)。汤沟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对低保复审复核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县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低保复审复核工作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