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财政专项资金按财政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开发区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或专款专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帐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属补助到人且不需要开发区财政配套的资金,由职能部门与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原则上通过涉农“一卡通”打卡发放。不能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的,需要通过提现兑现的,由“村财区管”账户提现发放,但须按程序审核批准。需要开发区财政配套的项目资金,由职能部门与财政局对照政策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追加。资金拨付按有关程序办理。
属县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安排按拨付到开发区可支配的专项资金,根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职能部门与财政局提出分配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或管委会分管财政负责人审批后,财政局按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属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征地等专项资金的安排,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追加,在财政相关资金中安排拨付。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属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由企业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合同、协议,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同意件等有关证明资料,经职能部门初审后,提交财政局对其进行复核。由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管委会批准或管委会分管财政负责人审批后,财政局列入专项预算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企业。
(五)开发区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策规定,由财政在有关财政管理的收入中应提取的业务经费或工作经费,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和管委会研究的意见在有关收入中预算计提。对计提的业务经费或工作经费,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或分管财政负责人审批后,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对职能部门承担工作任务较重,且主要靠业务经费来支撑工作的,经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批准后,财政局可按照职能部门的申请和业务经费计提额度,根据工作需要按月预拨,年终统一结算。
(六)“村财区管”资金和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财政局对其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确实不能转账支付且需要提现的,应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有关审批规定。
(七)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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