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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60-2/202111-00019 组配分类: 本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枞阳县白柳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781002
《白柳镇关于开展2021年城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1 10:43 来源:白柳镇民政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为什么出台通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聚焦兜底保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落细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动态管理,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兜尽兜


二、申请条件是什么

   凡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镇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对照我县2021年低保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的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2021年,我县低保标准为645元/·(具体以市政府文件为准)农村低保 A、B、C类月人均补差分别为330元/月、290元/月、250元/月。A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30%低保金,B类低保对象增发补差标准的20%低保金。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2、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3、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9、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0、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1、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2、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中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标准,家庭总收入低于当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3倍以下的,家庭成员中一、二、三、四级成年精神残疾人,一、二级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核对后无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六)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同时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三、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此次低保复审复核工作从2021年6月20日开始,到7月25日结束。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低保操作规程等政策和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26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第三阶段:督查总结阶段(7月21日至7月25日)。进行全面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镇民政办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