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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枞阳镇 主题分类:
名称: 枞阳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指南(2020 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67
枞阳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工作指南(2020 本)
发布时间:2020-07-08 15:0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可以根据本指南制定本机关主动公开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释义。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指南所称机构,是指机关内设股、室,下属中心、站、所,其他由本机关所设、设在本机关,或本机关负责牵头、承担主要职能的临时机构等。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应公开尽公开。

(二)坚持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核”原则。明确各机构是本机关政府信息产生的源头,承担信息更新主要责任,对提供或公开的信息安全负责。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设在机关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主动公开职责:

1、负责传达、落实领导和上级工作要求,起草机关政务公开制度,参加有关会议,组织业务培训;

2、负责根据机关各机构职能明确信息保障责任,分配栏目维护任务,督促各机构按要求提供或发布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平台”)维护更新,向责任机构说明栏目维护要求,督促维护,确保无超时未更新或空栏目。规范平台信息格式;

4、负责本机关责任栏目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反馈或报告发现的问题;

5、负责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时汇总并发布季度统计表;

6、负责组织各级考评迎检工作,落实整改要求,检查并反馈整改成效。通报各责任机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7、负责领导交办或其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应承担工作。

(三)各机构职责。机关各机构履行下列主动公开职责:

1、负责梳理本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全面公开。

2、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能分配栏目的更新维护。

3、负责对提供或上传的信息进行发布前信息安全审查审核。

4、负责本机构起草文件的解读文本制作,根据职能发布回应信息。负责举办、参与本机构职能相关的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解读回应形式。

5、负责与本机构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诉办理和虚假信息澄清工作。

6、负责提供有关数据,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政务公开统计工作。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政务公开工作。

五、主动公开内容。

(一)依据《条例》,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规范性文件、公开属性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一般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扩充主动公开内容。

六、不予公开情形。

(一)依据《条例》,“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国家秘密、法律禁止、敏感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拟稿人应说明理由。同一公文内不得同时含有“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内容。

七、公文公开一般规定。

(一)明确公开属性。凡本机关政务类文件,应依据《枞阳县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办法》(枞政办〔2017〕59号)明确公开属性。

1.属性分类。公文公开属性一般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印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2.确定过程。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机构负责人、核稿人、公文签发人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机构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对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予主动公开理由的,机关办公室或其他印章、红头、文号管理机构有权予以退文。

(二)严守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使用机关印章、红头、文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稿提供给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1、依据《枞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枞政办〔2018〕35号)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2、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职能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或调整,一般应进行公众意见征集。

3、出台和调整涉企政策时,由职能机构负责邀请企业家参会。企业家参会情况公开,应明确参会企业家名单。

4、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的,信息中应包含征集时限、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意见征集后,应发布意见征集、意见采纳情况,并与征集会议、征集信息关联发布。

一般,行政机关内部互相征集意见的,不作为主动公开信息。

(四)解读与回应。

1、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2、解读信息须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创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等内容。

3、对政府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起草或执行机构应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主动回应关切。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4、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同志应主动参与解读和回应,署名发布解读和回应信息。通过丰富图片、图表、动画,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形式,增强解读和回应效果。

(五)其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平台需要的业务报表、工作总结等其他政府信息,参照公文公开一般规定实施。机关办公室或其他印章、文头、文号管理机构,对使用印章、文头、文号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负责审查,切实做好源头把控。

八、公开渠道管理。

(一)发布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全部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

(二)维护责任。坚持栏目维护责任与信息产生实际情况相对应,杜绝“有责任无信息,有信息无责任”和“要信息、等信息、求信息”现象,推进维护责任“一线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职能及产生信息实际情况,将政务公开平台责任栏目维护责任分配至各机构,切实保障信息来源。

(三)发布程序。

1、责任栏目分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告知承办机构栏目维护要求,包括信息要求、内容要素、更新频率等。

2、政府信息经安全审查审核后,原则上由机构自行上传至政务公开平台;确有原因不能自行上传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处理。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上传平台的信息负责格式编排、非法内容检查等。对信息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责任机构补充、更正。

4、原则上由业务分管负责同志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已经公开属性审核程序的或提交审核材料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排后可以直接发布。

(四)关于说明信息。对本局确无相应职能,依法不产生信息的平台栏目,可以添加未产生信息情况说明,说明信息中应当注明理由和预期信息产生的时间。添加说明信息的,由责任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

(五)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政务公开平台日常巡查,及时提醒责任机构更新栏目。按时通报栏目更新维护任务完成情况。

(六)丰富形式。

1、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等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专区)可设在机关办公室,也可以设在政务服务大厅。查阅点(专区)应有明确标识牌,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群众使用。

3、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大数据融合发展。

九、信息安全保障。

(一)坚持依法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二)坚持信息发布“三审制”。信息发布前起草机构应履行发布审核手续。文件签发稿有明确公开属性的,签发程序视为履行审核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有明晰审核责任人和审核程序,并留存。

十、发布协调机制。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十一、附则。

本指南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政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