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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665-3/202206-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横埠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横埠镇临时救助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020088
横埠镇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13 11:43 来源:横埠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1.因疫情、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2-6倍救助。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生命危险的个人,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2-5倍救助。
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救助。
4.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低保月保障标准2-3倍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按不低于个人自付费用的90%予以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救助。
其他低收入人口: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0元(含)-50000元(含)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00元-100000元(含)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累计100000元以上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10倍给予救助。。
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累计20000元(含)-100000元(含)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3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累计100000-200000元(含)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倍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累计200000元以上的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10倍给予救助。。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和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5倍给予救助,其他困难家庭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3倍予以救助。
3.对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结合经认定的实际支出金额按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0元-10000元(含)的,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3倍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10000元-50000元(含)的,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5倍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00元(含)以上的,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按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