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目前,我县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877元/人/月,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679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为1297元/人/月,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03元/月(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失能、半失能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目前我县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260元/月,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130元/月(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乡镇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县民政局备案抽查。
(五)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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