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专区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专区(以下简称专区),指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内设立的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依申请公开受理、办事服务咨询等服务的专门区域。
第三条 专区设置原则:标识清楚、方便实用、因地制宜、节约高效。
第四条 专区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分为纸质查阅和电子查阅。以自助查阅为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网络、打印、复印、文件存放专柜等设施设备,规范运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专区的政府信息来源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专区日常管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有关单位征集政府信息,强化主动公开。信息提供单位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专区政府信息的纸质件制发(起草)单位,应在法定公开时限内,向专区日常管理机构提供正式、规范的政府信息纸质件,并附联系方式。专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登记、整理、展示。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电子件通过查询电脑访问《枞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区内查询设备或其他电子渠道查阅。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专区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胸牌上岗。接待查阅人或接听咨询电话时,应举止得体、语气平和。日常做好纸质资料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维护等工作。针对现场咨询情况,做到一次性告知所咨询的事宜。
第九条 专区只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阅,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问询或质疑,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自行向该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第十条 公众申请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电脑自行提交申请,或向工作人员现场申请。申请信息的,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等),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 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应节约纸张,严禁带离原文件。原文查阅不收取任何费用,复印信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如需下载政府信息,请自备安全存储设备。
第十二条 专区正常工作日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查询信息时,应配合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公开专区管理要求。文明查询,保持安静,自觉维护政务公开专区的清洁卫生,严禁吸烟、喧哗。
第十三条 查阅人应爱护机器设备,不得更改、删除或拆卸任何配置,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安装软件,不得浏览无关网站、玩游戏,严禁制作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如遇故障或需要,请求助专区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试。
第十四条 专区主办单位为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单位为枞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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