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理由正当合法。社区矫正对象因下列情形需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本人就医、结婚、离婚、生育、参加考试等需要离开执行地的;(二)涉本人的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诉讼等活动,确需本人赴外地参加的;(三)法定节假日需离开执行地探亲、祭祖的;(四)本人近亲属婚嫁、病重、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五)因生产经营等工作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不包括赴外地务工;(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本人离开执行地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证明材料齐全。请假前和销假时应提供能够佐证上述外出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文件、食宿和交通票据、照片、视频、实时定位图、通话记录等。对因正常工作或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提交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相应的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合法。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批准,且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四、销假手续规范。外出期限届满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同时应如实提供外出期间取得的食宿、交通票据以及其他与外出事项、地点相关的文字、照片或者视频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需要延长外出期限的,应当通过电话、微信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履行报告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
五、监管措施到位。对于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要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实地查访、手机定位、移动端APP、微信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核查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六、处理措施落实。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履行销假手续、外出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要按照“违规必查、违规必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置”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别处置,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或者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依法落实训诫、警告等处罚措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