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保障标准。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为674元/人/月(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农村低保A、B、C三类补差标准分别为442元/月、360元/月、260元/月,城市低保按实际补差放发。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个人申请、家庭收入声明、家庭全体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抚证、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等。申请救助家庭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程序。个人申请、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乡镇审核审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县民政局备案抽查。
(五)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村(居)民委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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