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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转发《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0968
转发《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8 08:46 来源:铜陵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科〔2021〕35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

   

 

县(区)科技局、铜陵经开区金融与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及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号)及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重大专项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

    市科技重大专项主要任务是: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主要任务是: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项目。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注重与省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和配套支持;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市科技局是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科技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4、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

5、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6、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8、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2、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2、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3、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4、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5、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6、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

7、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1、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2、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3、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4、建立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6、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7、履行知识产权保密、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项目实行公开申报,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限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铜陵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至申报截止时没有主持在研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至申报截止时已承担省、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一般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铜陵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送牵头科室汇总。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牵头科室制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评审得分对项目进行排序。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在项目专家评审得分的基础上,对项目申报单位综合研发能力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评价重点是对项目申报单位能力资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等)、申报项目与主营业务相关性、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平台建设、发明专利拥有量、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成果登记及获奖数量等定量客观指标进行打分,评价打分作为加分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项目专家评审得分和评价打分情况,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对于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产业“卡脖子”技术等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定向委托或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重大专项每个项目资助不低于50万元,定向委托或揭榜挂帅类项目资助不低于100万元,市财政资助可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60%。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一般不再安排1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须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论证);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2、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3、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4、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5、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并上缴结余市财政资金,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2、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3、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每个立项项目应开展一次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计划下达科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可邀请有关技术和财务专家参与,形成项目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报告。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重点检查项目研发人员配备及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

2、检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研发费用辅助台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研发统计;

3、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协调的与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计划下达科室参加,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实施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情况;

3、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资金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提前申请验收的时间原则上在任务书期满前6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形式。对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资金支持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集中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程序:

    1、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审核材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4、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规程进行成果登记,提交科技报告。除涉密项目和成果外,项目验收结论和成果信息需主动公开。

    5、证书发放。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验收证书,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定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后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6、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九条  验收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情况;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情况;与国内外同类研究项目或产品的技术先进性、技术指标、产品性能价格对比情况等。

    4、经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的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市财政支持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两项验收合并进行,市财政支持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包括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会计核算和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占半数以上,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原则上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验收专家应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1、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3、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三十二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记录。对未尽职尽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科〔2007〕44号)、《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铜科〔2013〕137号)、《铜陵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铜科〔2017〕45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枞阳县政府,铜官区政府,义安区政府,

      郊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2021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