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是什么?
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居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二、在哪可以办理?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三、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四、多久可以完成办理?
符合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五、什么是证件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六、什么是变动登记?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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