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与目的
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铜政〔2016〕6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8〕10号)
目的:为巩固和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我市聚集人力资源能力,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行为。
二、具体条文起草说明
(一)我市已经全面放开城乡落户限制,农民可以进城落户,城里人也可以落户农村。户口的迁移不再受其他条件限制,城乡户口实行统一登记,户籍中不再标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各县区政府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定了指导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已经建立。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以农村户口作为主要参照依据,已失去基础。为适应这一新形势新变化,县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中,不能再以户口作为主要参照依据,应当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备案证明进行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
(二)为鼓励农民进城落户,提高城镇化率,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让农业转移人口放心进城落户,需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利益,尤其是老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的权益。因而,县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中,应当对经认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进城落户农民一视同仁,与仍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民享有同等的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个动态过程,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因死亡、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嫁移出)、进入国家公务员(包括事业单位)序列、自愿放弃等就会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已经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征收土地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不应当再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样的权益。另外,因其他原因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本村居住生活,也存在对其住房被征迁拆除后如何补偿的政策问题。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工作中,要严格区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县区政府要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动态变化,防止将已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仍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要防止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
三、征求意见情况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枞阳县政府、铜官区政府、义安区政府、郊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征求意见,截至7月20日,收到书面反馈意见5份,收到修改建议3条,分别是:(1)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作统一要求(郊区征收中心);(2)将“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备案证明进行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修改为“应在初始登记调查的基础上,对拟安置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并依据认定结果进行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义安区征收中心);(3)将“应当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一视同仁”修改为“应当对经认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进城落户农民一视同仁”(义安区征收中心)。
四、修改建议采纳情况
(一)对第一条修改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不在征收部门职权范围内,市政府已明确县区政府制定指导意见。因而不采纳。
(二)对第二条修改建议,本《意见》就是要求征收部门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备案证明进行补偿和住房保障安置,不是由征收部门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因而不采纳。
(三)对第三条修改建议,予以吸纳,修改为“应当对经认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进城落户农民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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