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方式,标准为我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对象,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按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月保障标准的2-5倍予以救助;情形较重的按不超过8倍予以救助,最高的不超过10倍予以救助。
(二)支出型困难家庭: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意外事件受伤治疗,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及其他专项救助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以下标准分类救助。 1、特困人员、低保家庭 年度自负医疗费在1-2万元,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标准的4-6倍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标准的6-10倍予以救助。 2、其他困难对象 年度自负医疗费在2-4万元,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标准的4-6倍予以救助,自负医疗费在4万元以上,视情、分档按照低保标准的6-10倍予以救助。 3、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是定额一次性救助,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月保障标准的2-6倍予以救助。 4、其他困难家庭临时性困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额直接救助。情况特殊参照“急难型”救助。
(三)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视情发放救助金。
(四)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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