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目的
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机制,及时化解争议,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
三、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调解:
(一)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以及合同签订、履约等存在争议的;
(二)采购人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以及合同签订、履约等存在争议的;
(三)其他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争议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不在调解范围。
四、调解人员
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工作人员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作为调解人员。
五、调解方式
调解人员应当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对合理的诉求,应当立行立改;对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各方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六、调解程序
(一)发生政府采购争议并有调解意向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二)组建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当事人工作人员等组成。
(三)调解小组可集中组织争议方召开协调会,充分听取争议方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也可以分别与争议方沟通协调,通过协商、约谈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四)争议双方未达成和解的、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及出现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调解小组应当终止调解,并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五)争议调解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将调解结果报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一)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共识的;
(二)争议方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已经受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
(四)调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
(五)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纪律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精心组织,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在争议调解中,要以自愿为基础,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不能强制要求调解,不能以调解代替质疑、投诉等行政裁决,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在争议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争议调解中有提供虚假材料、恶意编造事实的行为,将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枞阳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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