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人社局(医保局)>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行政权责清单
索引号: 11340722563429759U/202301-00068 组配分类: 行政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名称: 【救济渠道】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0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32
【救济渠道】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1-06 15:30 来源:监察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如下:

一、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至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联系单位: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14

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  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单位: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单位地址: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14

三、行政复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向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联系单位: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铜陵市长江中路976

联系单位:枞阳县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枞阳县枞阳镇浮山路

四、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联系单位:枞阳县人民法院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长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