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枞综治[2017]5号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在构建“平安枞阳”、“和谐枞阳”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作用,实现相互衔接联动,规范调解工作,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率,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综治委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相统一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与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正效率原则。
三、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综合调解力量、调解手段,形成调解工作合力,重点调处化解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大力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四下降、三提高、两避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民事纠纷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结率、可调性行政投诉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避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避免出现民转刑命案,强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四、组织体系
建立“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召集,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信访、法制办、综治等部门负责人参会。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乡镇(街道)要以综治办为依托,充分发挥其领导、协调作用,整合法庭、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五、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工作措施;监督、监察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经费保障措施;实施奖惩,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推广,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各参会单位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设立在本部门的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和调解队伍;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综治办统一调配,积极完成综治办交办、督办案件的调处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联调任务;及时向综治办汇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应当首选调解、协调工作模式,并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委托、转移、邀请等多种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过程中,遇到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出现调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机关配合、帮助解决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参与纠纷调解。对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1、建立调解、协调首选工作模式。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应当先行归口调解,做到行政管理和乡镇调解手段并重,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首选调解、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凡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调解方式,并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等各种有效手段,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2、建立转移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工作模式。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调解有较大抵触情绪、行政调解难以进行时,行政机关认为采取人民调解更有力于行政纠纷调解,应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行政调解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律师、公证等具有专业优势的人员参与调解。
3、建立制定调解、联合调解工作模式。行政机关受理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和疏导的同时,及时逐级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采取制定调解或联合调解方式,限时办结;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4、建立警民联调工作模式。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治安纠纷或处理交通事故时,凡属于可调解范围内的,接警人员应主动建议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较大的矛盾纠纷实行交警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分流调处。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引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调解,依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努力促进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1、履行告知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对主动申请调解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或者符合受理条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诉中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与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3、适用公序良俗等行为规范进行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做出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行进行行政调解。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七、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召集,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信访、法制办、综治等部门负责人参会。定期召开,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二)联合排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乡镇、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疑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排查调处,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协调配合作用。
(三)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联调单位要将调解工作动态和有关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办公室,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四)跟踪回访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乡镇、各责任部门牵头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制定“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办法,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抓好队伍建设。加强“三调联动”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着力优化调解队伍,把本地区政治坚定、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强化对人民调解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各级各类调解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廉洁运行。
(三)实行考核奖惩。把“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解决好“三调联动”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的保障,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