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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112-0000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28号)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12-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28号)
发布时间:2021-12-28 12:22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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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1〕28号
申请人:邹××。
被申请人: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回复函》不服,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是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称其在天猫店铺“××旗舰店(营业执照为: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珍珠米”产品标识涉嫌虚假宣传,购买的“××纯正菜籽油”产品标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GB28050规定和GB7718-2011规定。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款产品的标识让其产生了不合理的期待,并致使其合法权益受损。故申请人在本案中并不符合“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如何处理,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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