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执法程序
(1)发现、核查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审理
(5)决定处理意见
(6)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执行
(9)结案
三、救济渠道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或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裁量基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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