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 安徽吉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枞阳G237工程)
项目地址: 枞阳县会宫镇光裕村 联系电话:18505565***
法定代表人: 朱方东
现场负责人:任立新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342822196******015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你公司G237桐枞交界至枞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临时碎石加工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2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22年 6 月 24 日止)
设
施
、
备
清
单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电机皮带
3
/
就地
头破皮带
1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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