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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206-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铜(枞)环查扣〔2022〕1号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徽吉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铜(枞)环查扣〔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6-0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铜(枞)环查扣〔2022〕1号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安徽吉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3 10:1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名称: 安徽吉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枞阳G237工程) 

项目地址: 枞阳县会宫镇光裕村   联系电话:18505565***

法定代表人 朱方东 

现场负责人任立新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342822196******015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公司G237桐枞交界至枞阳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临时碎石加工场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2 5   26  日起至 2022 6   24   日止)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电机皮带

  3

/

/

/

就地

头破皮带

1

/

/

/

就地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25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