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卫生领域> 政策文件> 按事项类别分类> 行政给付类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6-00129 组配分类: 行政给付类
发布机构: 铜官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公民 / 通知
名称: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文号: 财教〔2011〕623号
发布日期: 2022-06-2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发布时间:2022-06-25 17:0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