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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0-13 16:2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9月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