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修正。其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记录,申请人只填写新生儿姓名,其余均由助产机构人员填写;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新生儿母亲不到场时需提供)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受理单位:县卫健委
四、办理流程
1.相关人员或其家属提供申请材料;2.受理;3.审核合格;4.发证
五、受理单位:县卫健委
六、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562-3211127,zywjw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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