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编码
11340822003123436C400012300100003
二、服务对象
法人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实施机构
枞阳县县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六、决定机构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受理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八、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3、执业许可申请文件、规章制度、医学伦理会文件、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九、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办理流程
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到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受理点申请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期限不包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㈡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㈢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㈠枞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B区7号;
㈡电话咨询:0562-3257118;
㈢网上咨询:安徽政务网枞阳分厅http://tl.ah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方式
㈠现场监督投诉:枞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㈡电话监督投诉:枞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投诉电话:0562-2511110
十七、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址:枞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B区7号;
时间:工作日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枞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2、电话查询:0562-3257118;
3、网上查询:http://tl.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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