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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204-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枞阳县行政复议有关制度汇编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枞阳县行政复议有关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2-04-28 10:24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安徽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制度

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做到依法、负责、热情、文明。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3、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工作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不规范的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


二、案件受理制度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拟制《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拟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审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5、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出。


三、案件审理制度

1、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以《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决定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的,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听证程序适用《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5、有《行政复议法》第26条、第27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行政复议出现中止、恢复审理的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或《恢复审理通知书》,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外,应在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7、承办人对案件审理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并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政府分管县长签批。对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县长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使用枞阳县人民政府印章。

8、有《行政复议法》第25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情形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9、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并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10、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县政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县政府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1、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复议机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四、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

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五、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1、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全面整理文书材料,按不同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2、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根据保密需要,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并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卷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档案实行一卷制,不分正副卷,按照结论文件材料、申请人文件材料、被申请人文件材料、审理过程文件材料进行排列。

3、行政复议案卷正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等结论文件材料及送达回证;

(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5)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行政复议答复书;

(8)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10)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1)第三人提交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12)询问笔录、调查记录;

(13)听证记录;

(14)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15)勘验、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16)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7)专家咨询意见;

(18)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通知;

(19)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20)备考表。

4、行政复议案卷副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

(3)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

(5)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

(6)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7)结案报告;

(8)备考表。

5、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逐页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反面编在左上角,无字页面不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卷内目录应当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清楚完整。

6、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应当在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整理完毕,在第二年6月底前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