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⑴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超出村(居)、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乡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⑵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⑶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救援的作用。
⑷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预警预防机制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报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急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分级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事故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县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同时,乡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启动乡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4.2 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
本地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⑴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⑸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⑹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3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事发地村(居)和事故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4.3.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村(居)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镇政府的统一处置。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4.3.2 应急决策
镇应急办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⑴对事发地村(居)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乡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⑶派出工作组、专家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⑷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上级部门予以帮助;
⑸镇应急办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⑹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⑺对可能或者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⑻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4.3.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村(居)负责人、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3.4 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⑴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⑵划定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迅速控制危险源,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⑶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⑷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⑸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⑹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⑺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