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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3976678579/202206-00021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食品安全
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枞阳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6-02 14:51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含枞阳县)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基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1000户左右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24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2

2022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681户,抽查比例50%

340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7月至11

3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4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5

2022年教育收费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管省管学校

基数11户,抽查比例不低于20%

3

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学校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7

6

2022年教育收费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县(区)局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县(区)市场监管局

县辖内学校;

区辖内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学校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7

7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2户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24月至12

8

2022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基数120户,抽查比例50%。

60户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5月至11

9

2022年度拍卖活动情况抽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6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25月至11

10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100%。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11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12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省局、市局抽查比例分别为3%和10%(其中,2021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市、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省级60户,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24月至11

13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级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15%比例抽取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24月至10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14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科牵头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市级47,县区级128户;抽查比例10%

18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市级20224月至10,各地按计划实施。

15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基数70户,抽查比例7%。

5户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3月至10

16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4月至11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7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抽查基数为当年食品执法平台内餐饮单位数,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2%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

20224月至11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8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4月至11

19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4月至11

20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自行组织发起(抽检科指导)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各地按计划实施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21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特设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基数1821户,抽查比例25%

市级18户;县(区)级439户(枞阳县78户、铜官区180户、义安区128户、郊区53户)。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4月至11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22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224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市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10%,其余派发至县(区)级部门)

省级11户;市级5户;县(区)级45户(枞阳县10户、铜官区22户、义安区6户、郊区7户)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24月至10

23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4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全市基数10户,抽查比例市、县(区)级分别不低于20%30%

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5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全市基数3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6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全市基数12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7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市级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全市基数5户,抽查比例市、县(区)级分别不低于20%30%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8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5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29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全市基数5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20224月至11

30

2022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市级基数240户,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市级12户,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24月至11

31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自行组织发起(认证科牵头指导)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纳入重点检查名单

基数51户,A 类机构三分之一、B类机构二分之一进行检查,CD 类机构分别检查 1 次、2 次。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抽取3640次。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25月至10

32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市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市级不低于50项。

20225月至11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33

2022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基数100项,抽查比例10%。

10项

20225月至11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34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46户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24月至11

35

2022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13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7户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24月至11

36

2022年度知识产权(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大型商超

全市基数20,正常按10%抽取

2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20224月至11

37

2022年度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市基数16,正常按25%抽取

4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20224月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