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3976678579/202206-00021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食品安全 |
名称: | 枞阳县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981 |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含枞阳县)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市场规范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1000户左右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市场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2年4月至11月(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2022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681户,抽查比例50% |
340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7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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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2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明码标价、执行国家、省电力价格政策情况以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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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2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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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2年教育收费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价格监督检查局)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管省管学校 |
基数11户,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3户 |
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学校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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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2年教育收费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县(区)局自行组织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县(区)市场监管局 |
县辖内学校; 区辖内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 |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学校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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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44户, 抽查比例3%。 |
2户 |
根据直销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2年4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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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2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120户,抽查比例50%。 |
60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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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2年度拍卖活动情况抽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市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6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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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2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抽查比例100%。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信用风险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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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2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抽查比例不超过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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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2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省局、市局抽查比例分别为3%和10%(其中,2021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县(市、区)局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
省级60户,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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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2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级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产品生产企业 |
按15%比例抽取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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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0月 |
按照产品质量抽检要求实施 |
14 |
2022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生产科牵头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市级47,县区级128户;抽查比例10%。 |
18户 |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市级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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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2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处牵头、广告监管处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
基数70户,抽查比例7%。 |
5户 |
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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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2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以上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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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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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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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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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2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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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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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突出重点单位监管。 抽查基数为当年食品执法平台内餐饮单位数,市县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2%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养老机构食堂、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店的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实施全覆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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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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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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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2年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批发、农贸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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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自行组织发起(抽检科指导)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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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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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2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特设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1821户,抽查比例25%。 |
市级18户;县(区)级439户(枞阳县78户、铜官区180户、义安区128户、郊区53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1月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22 |
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224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5%,市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10%,其余派发至县(区)级部门) |
省级11户;市级5户;县(区)级45户(枞阳县10户、铜官区22户、义安区6户、郊区7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2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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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在用计量器具)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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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全市基数10户,抽查比例市、县(区)级分别不低于20%、30%。 |
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企业监管对象根据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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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全市基数3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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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全市基数12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10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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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型式批准)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全市基数5户,抽查比例市、县(区)级分别不低于20%、30%。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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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能效标识)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全市基数5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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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2年度计量监督抽查(水效标识)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全市基数5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2户,县(区)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递加比例抽取。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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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2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广告科配合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市级基数240户,抽查比例5%;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市级12户,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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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2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自行组织发起(认证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纳入重点检查名单 |
基数51户,A 类机构三分之一、B类机构二分之一进行检查,C、D 类机构分别检查 1 次、2 次。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抽取36户40次。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2年5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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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2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自行组织发起(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市级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市级不低于5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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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33 |
2022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基数100项,抽查比例10%。 |
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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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34 |
2022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52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
46户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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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2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13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27户 |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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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2年度知识产权(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大型商超 |
全市基数20,正常按10%抽取 |
2 |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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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2年度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服务科)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基数16,正常按25%抽取 |
4 |
其他等级逐级提高 |
2022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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