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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县食药局) 主题分类: 食品安全
名称: 关于启用枞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和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1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关于启用枞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和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发布时间:2022-09-16 11:23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进一步做好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输入的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工作要求,现就启用枞阳县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实行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集中监管工作通告如下:自20229月15日起,启用枞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备预约。凡从安徽省域外首次进入我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货商或货主应提前24小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预约集中监管仓。集中监管仓设置在枞阳山镇大港村,仓储容量:384m³,联系人:方国建  联系电话:13865197377。

二、枞阳县辖区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本通告称进口水果指运输温度在 10 ℃以下的进口水果,下同)的货主,在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到达24 小时前通过“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如实提交货主、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名称、进口国、数量、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凭证、上游信息、运输车辆、司机姓名、拟到货时间等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预约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和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

三、承运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水果的物流企业在运输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水果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水果不得与国产冷链食品或水果同车混装。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三专”(专用通道、专库<区> 存放、专柜<区>销售)要求,在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冷链食品”或“进口水果”,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经营者要建立进销货台账,对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的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

四、查验入仓。经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凭证)等信息与货物一致后方可入仓。进口水果已有省外规范消毒证明(指有消毒资质机构出具的消毒证明,下同),只需核酸检测,无需重复进行消毒。所有进口冷链食品进站进口水果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赋码出仓(销售。

、集中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我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严格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卫健部门负责核酸采样检测并指导做好消毒工作。交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冷链物流企业落实运输车辆等消毒和从业人员防护工作。集中监管仓负责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预防性全面消毒、装卸存储、集中管理等工作。

、出仓管理。经核酸检测阴性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进货商或货主“安徽冷链”系统录入商品完整信息,并完成赋码后,准予出仓,不得分拆多批次出货

、应急处理。采样核酸检测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其对应的批次及相应包装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要求进行应急处理。

、法律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由卫健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将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放入集中监管仓、采购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或消毒证明、采购未录入食品溯源平台进口冷链食品、未设立专区、专柜和专门通道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91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枞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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